她与前夫共同买房…… 张奕 |
◆ 张奕 李女士的前夫林某,头脑灵活,很有些小聪明,但对家庭不负责任,没有固定工作,终日游手好闲,加之其种种恶习愈演愈烈,最终,李女士与他分道扬镳。 离婚后的李女士独自带着儿子,节衣缩食,生活虽不富裕,但也安乐稳定。靠着固定工资,李女士也积攒了一笔钱,想给儿子上大学用,可能的话也能给儿子将来结婚买房子作首付款。 一天,很久不见人影的林某西装笔挺地出现在李女士面前,一副春风得意的样子。原来林某做生意赚了一笔钱,近况不错,来看儿子。李女士与其谈到了儿子的将来,林某很爽快地答应会想办法。果然,不久,林某提出要与李女士共同出资买下一套房子,算做投资。老实的李女士再次相信了前夫,欣然接受了他的提议,汇了8万元给林某,并签了一份协议,写明房产归她和林某两人共同所有,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房子,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名。 然而,协议签订不到一年,李女士发现林某偷偷地把房子给卖了,并独占了卖房款,又在他处买了一套房子。可怜的李女士决定要回她应得的那部分房款,她向上海哲理律师事务所于大江律师求助。 于律师告诉李女士,当初她应当确定房子的产权证上有她和林某两个人的名字,这样林某要卖房子就不那么容易了,不过好在有一份协议,官司还有赢的可能。之后,于律师和李女士一起核对了案情的细节,仔细审查了协议书、查询汇款记录、搜集整理各种证据…… 到了庭审的日子,法庭上,林某拒不承认收到过李女士的汇款,还一口咬定协议书上的字也不是他签的,不过他并未在举证责任期限内拿出签名不实的证据,也未向一审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在这种情形下,林某应当为他的举证不能而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果然,法院全面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林某没有死心,提出上诉,并在二审中申请笔迹鉴定。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协议书上的签字不是别人,正是林某!林某黔驴技穷,只得撤回上诉。 到了执行阶段,林某还是不甘心,就是拖着不执行。于律师多次与执行法官联系,并提供了林某另外买的房子的地址。终于,法官查封了这套住房。2007年春节前,李女士终于拿到了自己应得的12万元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