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分楼 潘巳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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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巳申 薛老太太把一座与她厮守了半个世纪的两层简易小楼正式送给了自己的儿子刘二,不料此举竟引发了一场诉讼。 在法庭上,刘大、刘二和薛老太太一起陈述了一个尘封50多年的故事。 上世纪40年代中期,老刘告别了家乡的父母妻儿,只身来到上海谋生,不久与一位薛姓的姑娘同居,以后两人生下了刘二。老刘向人借钱建造了这座小楼,小楼建成后,刘大也到了上海,老刘与薛氏,以及刘氏兄弟俩就一直居住在这座楼里,而刘妻则陪伴着婆母仍在乡间。10年后,老刘病故,刘大参加工作后也迁了出去,于是小楼里只剩下薛氏与刘二两人。建楼所借的钱款,老刘去世之前没能全部还清,偿还余债的责任便落到了薛氏身上。 90年代末,薛氏眼看自己已进入垂暮之年,便把小楼的所有权赠给了刘二。不久,刘大得知此事,便与薛氏母子进行了交涉,随即一纸诉状把薛氏母子告到了法院,要求继承分割父亲老刘的遗产。刘大说,小楼是父亲生前所建,作为儿子天经地义应当继承,尤其是自己参加工作以后在经济上一直接济着薛氏母子,如今由刘二独占小楼怎么也想不通。薛氏母子当然也有说法:建楼欠下的债务是薛老太太还清的,如今赠与刘二无可非议。 一审法院审理后把小楼判给了刘二,但刘二必须把小楼价值的一部分以折价款的形式付给刘大。薛氏母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审理这起案件的张萱法官对此作了一番分析: 首先,我们确认这座小楼是老刘、老刘在家乡的妻子以及薛老太太三人的共有财产。老刘当初与薛氏同居,是旧社会的遗留问题,然而他与结发妻子的婚姻关系始终存续着,他在此期间置下的房产,应当是他夫妇的共同财产。而薛老太太虽然不是老刘的合法妻子,但她偿还了余债,可以认定是与老刘共同出资建造这座楼的,因此她自然也是小楼产权的共有人。可见,老刘实际上只享有这座小楼三分之一的产权,也只有这三分之一才是老刘的遗产,另外两个三分之一则分别属于刘妻和薛老太太所有。 其次,老刘去世时,他的母亲、妻子还健在,而薛老太太与他不存在法定的夫妻关系,因此老刘的继承人应当是他的母亲、妻子与刘氏兄弟俩,他们四人分别继承老刘遗产的四分之一。数年后,老刘的母亲去世,她从老刘处继承得到的房屋产权又成了她的遗产。刘母的父母、丈夫,以及唯一的儿子老刘都先她而辞世,而两个孙子即刘大和刘二可以以代位继承的形式取得这份遗产。以后刘妻去世,她的继承人仅有刘大一人。刘二非她所出,也从未与她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过,因此不能成为她的继承人。 再次,薛老太太把小楼的全部产权都赠与刘二,这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因为她只能处理属于她自己的三分之一产权。对于这三分之一的产权,她自愿地送给了刘二,刘二也接受了,因此这个赠与成立了。 最后要说明一点,上述在各个环节中的所有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要放弃继承,因此现在这样处理在法律上叫做“析产”。由于小楼长期由刘二与他母亲居住着,而且这座简易小楼确实也难以分隔给两户家庭来使用,所以把小楼判给刘二,而刘大分得小楼的部分折价款,这样更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以上的分析,市二中院最后作出了相应的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