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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笔拆迁安置款

孙洪林


  ◆ 孙洪林

  老范与妻子徐佚共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出嫁后住了出去,儿子范中留在身边。徐佚十多年前失踪,但老范及其子女并没有宣告徐佚死亡。2003年,老范的女儿因病去世,留有一女小陈。

  老范名下有一套产权房,2005年遇上动迁,老范与动迁公司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相关补充协议,共计分得拆迁安置款114万元。2006年初,老范也因病去世。外孙女小陈认为,老范拆迁所得的114万元安置补偿款,是老范和徐佚夫妻的共同财产,两个各享有57万元。现在老范去世,但徐佚还“活着”,所以老范的57万元应由徐佚、儿子、女儿即自己的母亲继承。而自己的母亲已先于被继承人老范死亡,所以自己应依法代位继承这57万元的三分之一,即19万元。而范中则认为动迁安置款中有24万元为房屋评估价,属老范夫妻的共同财产,余款应属五个安置对象(老范、徐佚、范中一家三口)共有,每人有18万元,老范共享有的30万元(24万元的一半加上18万元)由自己、小陈和徐佚依法继承。范中和小陈未能就此事达成一致,小陈就把舅舅告上了法院。

  律师作为范中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指出:《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小陈的母亲是老范的女儿,其先于被继承人老范死亡,小陈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范中对此也是认可的。但是根据老范与动迁公司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相关补充协议,动迁安置人口为老范、徐佚和范中一家三口,动迁公司发放的货币补偿款114万元中的房屋评估补偿款24万元属老范夫妻的共同财产,余款应为五人共有。小陈认为本案114万元安置补偿款均系老范与徐佚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相关补充协议的内容及实际情况不符,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判决老范所遗拆迁货币安置款30万元由范中、小陈和徐佚各继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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