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停车标志就是违法停车? ——说说《交通法》第五十六条的含混矛盾 韦森 |
|
◆ 韦森 近来,笔者的私家车上被贴了两张“违章停车”罚单。两次罚款我都觉得甚“冤”。因为,这两次收到“单子”的街段均没设任何禁止泊车的标志(如交通法规辅导材料中印的“红色圆圈蓝底加中间×”,即“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期停放”,或“红色圆圈蓝底加中间一斜杠”,即“禁止车辆长时间停放,临时停放不受限制”)。笔者以往常见到有人在这两个街段泊车,从未注意到有人被罚。 收到罚单后,我到附近交管部门去“论理”,一位警官把《交通法》拿了出来,熟练地翻到第56条,指着读给我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56条(简称《交通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33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听了那位警官对这条规定的解释,我才知道,原来目前在上海,对任何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来说,泊车只有两条选择:要么“泊在停车收费的地方”,要么“泊在停车罚款的地方”。除此之外,竟然没有第三种选择!上海的数百万辆车,原来除“规定的停放地点”外,竟没有在任何其他街段泊车的“立锥之地”!由此来推论,如果任何一个驾车者有在上海路旁泊车而没交停车费的经历,那你肯定有违规泊车(即没在“规定的停放地点”泊车)记录了! 当明白了这一交通规定和实际的“制度安排”,我真的吃惊不小。尽管我在国内国外加起来开了二十几年车了,但在上海开车还不到一年,还未收到任何停车罚单。我感到十分震惊:天下竟然还有这等事! 笔者曾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大城市学习和生活过,也曾在国外驾驶私家车,并拥有国际驾照。无论在澳洲、英国还是美国,无论是在悉尼、纽约、伦敦、巴黎、米兰、东京、首尔、阿姆斯特丹,我都常常发现,在一些窄窄的街道上,常常泊满了车,特别是在晚上,更是车泊得一辆接一辆。为什么在偌大个中国,人们却不能在交通部门指定的停车地点之外的任何一条路旁泊车?就因为这个《交通法》第56条? 据我观察,几乎所有国家,都与中国的《交通法》第56条有着相反的规定。譬如,在英语国家中,除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某街段竖立的“No Stopping”(绝对不能泊车)和“No Parking”(短暂停留可以)标志牌以及在道路交叉口或转弯的30米之内不能泊车外,在其他任何地方泊车均是合法的。特别是西方老的城市,因为旧的街区道路很窄,加上早年建居民住宅都没有设计车库,私家车主要是靠泊在街道上。故沿街泊车,几乎成了西方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然而,在中国,机动车停放的规则竟完全倒了过来:只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停车地点,才可以泊车。我反复考虑,可能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法规本身就内含着自我矛盾,含混不清。譬如,既然《交通法》第56条明确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规定,那就没有必要在交通标志牌中还设计有“红色圆圈蓝底加中间×”(表示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期停车——相当于英语国家里的路街标志牌“No Stopping”)和“红色圆圈蓝底加中间一斜杠”(表示该路段禁止车辆长时间停放、临时停放不受限制——相当于英语国家里的路街标志牌“No Parking”)这两种牌子。如果这《交通法》第56条的含义真如那位交警警官的解释那样,除了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停放地点外”,驾驶员在任何地方泊车均为违法,交警因而都可以开具“违法停车”罚单的话,那交通管理部门只要有一个方形蓝底白方框的“P”字标志牌就可以了。再仔细考究这《交通法》第56条,我们也会发现,这一条款的话语表达本身也包含着另外的内在矛盾:既然“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意味着“机动车在规定地点之外停放”均为违法(至少按那位交警警官的解释如此),那还有必要说“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这句话么?因为,交通管理部门不会在人行道上也放上一个标志牌“此处可以停车”吧!一个更为严重的内在矛盾是,后一句话内含着的意思有:“除了在人行道上不准停车外”,“在其他地方可以停车”,或内含着“至少在某些地方可以停车”的意思,因而,单就这第56条的语言表达而论,后一句话显然含有否定前一句话的意思。 第二,《交通法》第56条的第一句话“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显然不是严格规范的法律语言。因为,法律条文必须是“允许”和“不允许”,“禁止”和“不禁止”做某事的明确的且强制性的规定,只宜用“允许”、“可以”或“必须”这类明确的语词,而不宜用“应当”这类伦理学的术语的(然而,在整个《交通法》的124个条款中,在很多地方均使用了“应当”这个词)。因为,从法学上来讲,应当做的没做,不一定构成犯罪;反过来不应当做的做了,也不一定违法。就这句“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来说,人们是把这里的“应当”理解为一种道德劝诫呢?还是理解为一种“不允许在规定的停放地点外停放”呢! 事实上,《交通法》第56条的内在矛盾和背理之处也必然导致这一规定不能也不可能得到全部实施,而实际上只是给交通管理部门滥用法律或任意根据个人喜好对私家车及其驾驶者滥施罚款的机会和可能。因而,这不符合中国法制建设的大趋势。另外,随着未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尽管政府采取一定措施限制或不鼓励私家车的发展,但私家车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肯定还会大幅度增加。在此情况下,如果继续实行除了“停车收费的地方”就是“停车罚款的地方”这种交通法规和制度安排,不仅继续会给千千万万驾车者带来极大的不便,而且也会影响中国城市乃至中国经济整体的未来发展。 综合考虑可以认为,是到了重新讨论、审议乃至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时候了!一句话,是到了交通法规从现行的“机动车在规定的停放地点停车外均为违法”向全世界通行的“除规定禁止停车的地方外均可停车”的交通惯例转变的时候了。评论 070826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