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用房被抵押仅是工作失误? 浦东新区华光苑业主为维权跑断腿 周骏 |
华光苑的业主很着急,因为政府职能部门公开承认的一个“过失”,小区业主可能面临无法弥补的损失。他们曾走访了几乎所有能走访的单位,但却失望了。 开发商出售物业用房 华光苑小区位于浦东三林镇凌兆路88弄,2002年12月底交付使用,开发商为上海华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2004年5月12日,一批民工突然闯入小区大门口的5号门卫室,大兴土木,说要开发廊。原来,开发商擅自将这幢近100平方米的物业用房出售给了小区一翁姓业主,并早在2003年6月23日就获得浦东新区房产交易中心填证、上海市房产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其中房屋“用途”栏从原来的“其他”变成了“店铺”。小区业主找开发商,开发商避而不见。翁姓业主也拒绝小区业主要求暂缓施工的劝阻,继续加紧破墙开店。 职能部门称工作过失 2004年5月14日,电视台以《一女二嫁》为题作了报道。业委会不断上访,寻求援助。记者翻阅了从2005年12月到2006年12月分别由浦东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建设局、浦东建交委、上海市房地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给业委会的14份答复,都承认“凌兆路88弄5号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注明为管理用房,测绘报告中房屋类型为其他”,“将房屋用途登记为店铺系工作人员过失所致”, “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过错责任追究”,并准备“将凌兆路88弄5号产权更正到上海华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房屋抵押纠错难实现 不过,记者发现,这些答复都回避了关键问题:1.既然是物业管理用房,怎么能够出售?2.既然错了,为何不注销这个房地产权证?3.既然物业用房的“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为何还要更正到开发商名下?一直到上海市房地局2006年12月11日给业委会的答复才揭开谜底:原来物业用房的买主“已将该房地产抵押给银行”,“更正登记法律上存在问题”,于是政府职能部门承诺的追究、更正都成了空头支票。而更为荒唐的是,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2007年3月20日书面答复业委会居然还说,“有关更正凌兆路88弄5号房地产权利人的事宜,市交易中心目前正在审批中”。 业主告诉记者,在事情发生4年、媒体曝光3年多里,这么多政府职能部门除了搪塞老百姓,没有为挽回这个可能造成业主重大损失的“过失”采取过任何补救措施。该小区业主大会已决定,将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市房地局的法律责任。 【记者点评】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中的第一项就是“物业管理用房”。 在物业法规明令禁止的条文面前,不能出售的物业用房被卖掉了;在法定监管者的眼皮底下,非法交易得到了合法产证的保护;在漫长的推诿和扯皮中,抵押得以从容进行;在轻描淡写的答复里,业主的共有物权也许将永远失去……这一切,难道仅仅是一个“过失”吗? 本报记者 周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