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襄樊受助学生一辩 朱正琳 |
湖北襄樊5名贫困生因“不知感恩”被捐助人撤销捐助款一事终于峰回路转,襄樊总工会决定恢复对他们的资助。欣慰之余又觉得,有些话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这次事件中受助学生一方几乎无语,难道不是很耐人寻味的吗?从报道上看,所谓“不知感恩”,主要事实是这些学生在受助一年多的时间里,没给捐助人写过一封信或打过一次电话。有学生低调地辩解说,不写信是因为“不好意思”,我相信这是一句真话。而且我还相信,不写信还可能有其他多种理由。单从他们没有与捐助者联系就判断他们“不知感恩”甚或“感情冷漠”,恐怕有些武断。有谁想过去了解一下受助学生的感受呢?换位一想,“不知感恩”的结论真显得有点咄咄逼人啊! 据说组织者曾提醒受助方(学生和家长)与捐助者联系,或许“协议”中原本就有向捐助者“汇报学习情况”的要求?但从后续报道看,一位副局长的女儿(通过其母亲单位谎报家庭经济情况)也得到了捐助,此项活动的组织工作的粗疏可见一斑,很难设想会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协议”。 通过社会中介组织发起的“爱心活动”应是现代社会的公益行动,而不是旧时的施舍。因此,如果有协议,就不应当是让某一方感到屈辱的协议。也就是说,协议中恐怕不应有“感恩”的条款。还有,协议理当也有约束捐助方的条款,如果仅凭感觉就可随意撤回捐助,无疑会对受助方造成伤害,受助方的屈辱地位是明摆着的。 有论者说得好,现代公益行动中的利他行为表明,人们相信自己“和别人生活在一个需要有人相助的潜在契约关系中”,“献血可以说是这种关系的一个典型例子”。对于受助者来说也一样,接受帮助意味着承认这种契约关系的存在,因而一旦有合适的机会也当践约帮助他人。我想说,让受助者有这样一种契约意识,不是比“知道感恩”更有价值也更合情理么? 现代公益行动首先是一种理性行为,单凭“爱心”是远远不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