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仅仅是想公平公正地买一套房子,没想到花了50万,到手的是一张诉状”—— 开发商告购房者 暴露行业“潜规则” 黄深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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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发生的购房纠纷中,一般是购房者告开发商。杭州最近却有一位购房者被开发商告上法庭。这起官司的最终输赢目前暂时无法知晓,但其暴露出房产售购中的某些“潜规则”,发人深思。 开庭审理这起案件的是杭州市江干区法院。 房开商要没收定金 法庭上,原告方杭州欣盛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欣盛公司)代理律师述称,2006年10月9日,欣盛公司与被告方孙先生夫妇签订购房定金合同,约定孙先生夫妇向欣盛公司预购其开发的“东方润园”楼盘一套房屋,面积320.29平方米,总价608万元,预付定金50万元。 欣盛公司代理律师说,合同签订后,孙先生支付了定金,但截至2006年10月24日,孙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与欣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6年11月17日,欣盛公司发出律师函通知孙先生已违反定金合同约定,要求孙先生5日内领取定金,逾期将按合同没收定金等。 欣盛公司代理律师表示,被告方孙先生夫妇对这份律师函采取“置若罔闻”态度,一直未去领取,最终导致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先生夫妇承担定金合同违约责任,没收其定金50万元。 买家拒绝“霸王条款” 房开商要没收50万定金!对许多城市的普通购房者来说,这笔钱几乎可以买一套房子。许多旁听者惊叹。 轮到此案被告方孙先生代理律师发言时,他不但请求驳回原告欣盛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并提出,是欣盛公司在购房合同中设置多条令购房人无法接受的“霸王条款”,且无意与购房人平等协商,客观上导致购房人无法与其按时签订购房合同。因欣盛方违反定金合同在先,故请求法庭判令其向原告方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代理律师称,被告孙先生夫妇发现房开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并没有按照定金合同相关条款承诺,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配套设施等状况在合同中约定,而且,孙先生夫妇发现,商品房买卖中的一些自由协商条款已被房开商单方面填写好,遂希望与房开商协商,但遭到房开商拒绝。 在今年“3·15”期间,孙先生购房纠纷曾被浙江某电视台报道。记者从当时的音像资料中看到,孙先生说:“格式文本当中需要由双方约定的这些条款,他都事先约定好了,而且没有商量余地。”杭州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陈伟却表示:“我有权事先拟定好我的格式条款,这些条款是可以未经买方同意的,这是我的底线,是我的权利。” 时过半年,争端一直没有解决。孙先生夫妇与房开商协商不成,遂转而向杭州市房管局、工商局和消费者维权部门投诉寻求救济,在这一过程中,他们意外地收到欣盛公司的诉状。 官司背后的“潜规则” “我们仅仅是想公平公正地买一套房子,没想到花了50万,到手的是一张诉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孙先生郁闷地说,联系自己无数次跑政府部门投诉的经历和眼前结果,他摇着头表示,“房开商的势力太强大了。” 开庭后,记者采访到欣盛公司安排旁听的一名年轻女工作人员。她在法庭上时不时走出去,用手机和后方沟通现场情况。 令人没有料到的是,面对记者“为什么要起诉购房人”这个问题,这位工作人员坦然回答说,“是某政府部门提建议让我们起诉的”。记者再追问下去时,这位工作人员却不愿多说了。 目前,江干区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此案,择日宣判。然而,记者从那位欣盛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处获悉,孙先生约定购买的那套房屋,因逾期未签合同,已被欣盛房地产公司“处理”了。 新华社记者 黄深钢 (据新华社专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