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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必忧虑

洁蕙


  ◆ 洁蕙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明确规定对5种轻微犯罪行为可以不予起诉。比如对生活无着而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初次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嫌疑人、群体性事件中的一般参与者等,主观恶性小、人身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不起诉。这个《标准》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给轻微犯罪者搭起了一座悔过自新的桥梁,这些偶然犯罪的失足者可以在不被起诉,免受刑法惩处的条件下,重新开始正常的生活。

  那么,这种司法人性化的光辉,会不会反而起到纵容鼓励犯罪的负面作用呢?会不会造成“相对不起诉”规定的滥用,使得受害人受气憋气,施害人气焰嚣张却得不到法律惩处呢?很多人,特别是法律界人士,正是在这一点上,有些顾虑重重。

  但是,我却认为,无需忧虑过度。

  首先,轻微犯罪嫌疑人必须真正认罪悔过,向受害人赔罪,赔偿损失,获得受害人原谅,才能不被起诉。

  其次,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理,甚至放任自流或纵容鼓励。司法机关还可以运用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手段,同样可以起到震慑轻微犯罪的作用。

  再次,受害人如果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这一规定既保留了受害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也可以有效监督检察机关不滥用“不起诉”的权利。

  最后,可以根据某些专家的建议,建立“不起诉案件”的听证制度,来避免检察机关“一家说了算”,防止司法腐败。

  除此之外,我还认为,必须从人性的、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标准》。

  首先,某个人偶然性的轻微犯罪,如果能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得到谅解,得到宽恕,能使轻微犯罪嫌疑人感到温暖,受到感动,从而在内心激发悔过自新的动力,这样的动力是弥足珍贵的。民间俗话“浪子回头金不换”,正是表达出了“回头是岸”的珍贵,这是人性感化的胜利。

  其次,凡属犯罪,就一律给予法律惩处,看似处处依法办事,实际却陷入了不区分“小恶”与“大恶”,不区分“轻微”和“严重”之间差别的误区,不讲究策略,不分轻重缓急,不区别对待,只讲惩处,忽视教育挽救,既违反人性,社会效果也不会好,说不定,反而把某些“小恶”逼成了“大恶”。

  最后,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理应有一份自信。相信大多数偶然轻微犯罪嫌疑人可能是出于生活所迫,可能是一念之差,可能是一时经不起诱惑,从而给予他们弃恶从善、改邪归正的机会。这恰恰说明,我们的社会中正义、高尚、公正占有主流地位,我们具有强大的精神力量,拥有巨大的能量来促使轻微犯罪者悔过自新,从而走向崭新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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