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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禁止吸烟区管理人员的职责


  香港《吸烟(公众卫生)条例》规定,法定禁烟区的管理人如发现有人在禁烟区内吸烟或携带燃着的香烟、雪茄或烟斗,可要求吸烟者弄熄香烟、雪茄或烟斗。如该人没有将燃着的香烟、雪茄或烟斗弄熄,可要求他——

  ■ 提供其姓名及地址,以及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  离开禁止吸烟区。有需要时,管理人可召唤警务人员协助强制执行《条例》的规定。

  所定罪行

  (1)《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内吸烟或携带燃着的香烟、雪茄或烟斗。任何人如违反此项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00港币。

  (2)《条例》规定,任何人被要求提供其姓名及地址或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时,不遵从要求或提供虚假或误导他人的姓名或地址,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000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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