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是工伤吗? 兴艳 |
◆ 兴艳 40多岁的张天勇从四川来上海打工已经两年多了。他个子不高,可身板结实,一直在建筑工地上干又脏又累的力气活。虽然收入不多,但一想到即将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儿子,张天勇浑身是劲。 上海的夏天仿佛冒着热气的大蒸笼。持续十来天的高温天气,让脚手架上拼命干活的张天勇挥汗如雨。这天中午,正在顶着烈日浇注水泥的张天勇突然觉得头晕、恶心、胸闷,手脚似乎也不听使唤了,但他并没有太在意,强忍着坚持干到下班,拖着疲惫的身躯回到工棚。他浑身上下都不得劲儿,连晚饭都没有吃,就躺在了床上。 第二天早上,工友们发现,张天勇不知什么时候停止了呼吸,身体已经僵硬了。 得知噩耗,张天勇的妻子和孩子连夜赶到上海。张妻找到工地的负责人,认为自己的丈夫平时身体健康,没有慢性病,肯定是上班的时候过度劳累导致其死亡的,要求认定工伤。然而,工地负责人认为张天勇是下班之后突然死亡的,他的死亡与工地无关。那么,张天勇的死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专家意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董保华 本案中张天勇的突然死亡应当属于过劳死的情形。“过劳死”缘于劳动者长期超时劳动或高强度劳动以及由此相关联的精神压力。目前我国对“过劳死”还没有在法理上或病理学上作出明确的定义。国际上对“过劳死”的普遍定义为:劳动者因工作时间过长、高劳动强度、心理压力过大而出现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长期积重难返而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并急速恶化,救治不及,继而丧命。各国劳动法律及相关国际劳工公约都把“过劳死”看成是对劳动者构成生理伤害的极端形式。 然而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却没有对过劳死提供有效的保护。我国现行工伤立法对工伤的认定要求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三个基本要件,考虑到一些特殊利益和特殊情形,法律又规定了三种视同为工伤的情形。现行《工伤保险条例》15条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作为可以视同工伤的第一种情形。对比上述案件,张天勇的死亡显然是不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要求的,在本案中张的妻子难能拿到赔偿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