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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男子出狱当天在浴室烧死
浴室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赔偿9.2万余元
韩根南 江跃中


  本报讯 (通讯员 韩根南 记者 江跃中)2005年7月17日,一名男子在本市中兴路上的一家浴室厕所间内,被火烧伤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去年12月,男子家属将浴室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万元。昨日上午,闸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浴室赔偿男子家属9.2万余元。

  刚出牢狱即赴黄泉  

  安徽来沪人员李呈,因刑事犯罪被判入狱。2005年7月17日,他刑满释放,当晚,李呈独自一人,来到位于中兴路一家浴室的分店沐浴,不料在浴客至休息区内的卫生间如厕时被烧伤,当浴室工作人员闻有烧焦味后,强行将门撬开,但李呈身上的浴衣已基本烧毁。

  之后,公安民警、120救护医师即赶至现场,将其送至附近的闸北区中心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他被转入瑞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身体表皮40%的面积被火焰灼伤。7月29日晚6时,李经抢救无效死亡。

  告医院不成告浴室  

  事发后,李的家属在了解基本情况后,于同年11月,聘请律师以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瑞金医院赔偿经济损失。

  在法庭审理中,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后经区、市二级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李与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李的家属撤回对医院的起诉后,又以浴室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李被烧伤致死为由,于去年12月再将浴室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金20万元。

  浴室在审理中则认为,自2004年6月起,该浴室的法定代表人已将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若有过错也应由实际经营人承担,故不同意原告之诉请。

  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 浴室法定代表人程华中将本市中兴路分店的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并签订了“浴池合同转让协议”,但未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另查明,李在浴室休息大厅的卫生间内,因其他人需上卫生间如厕敲门未成,才引起浴室工作人员的警觉,强行撬门,但此时其身上的浴衣已被烧毁。

  法院认为,事发时,虽浴室分店的经营权已转让他人,但分店的负责人仍是浴室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浴室的法定代表人拒不提供承包分店经营人的基本信息,况且从李进入浴室卫生间内至烧伤后被发觉的时间上看,李至卫生间的时间已大于正常人如厕时间,浴室对此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的义务。相反,李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对用火不慎会引发危险,有完全认知程度和常识。

  法院在有关部门对该起事件至今未做出明确意见或结论情况下,依照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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