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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得老父房产也要赡养
法院判决3个子女各承担四分之一医疗费
胡海容 邵宁


  本报讯(通讯员  胡海容 记者  邵宁)75岁的施老汉有4个子女,在他生病后,其中3个子女因为之前没能得到房产,不愿平均分担老汉的医疗等费用,老汉遂将这3个子女告上法庭。近日,杨浦区法院对这一赡养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这3个子女各承担四分之一的医疗费。

  家住本市杨浦区的施老汉与妻子婚后共育有4个子女。2007年6月20日,施老汉因骨折到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3万余元。而施老汉的每月退休金为1058元。施老汉住院后,主要由小儿子的妻子沈女士负责照料。2007年7月,施老汉认为其他三个子女未尽赡养义务,要求他们各负担医疗费和护理费的四分之一。

  而3个子女则认为,施老汉2005年时未经其他3个子女同意,将自己一间近30平方米的房产变更到小儿子名下。由于小儿子获得了房产,所以应该承担大部分的赡养费,现三人只同意各自承担八分之一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成年子女对父母亦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鉴于目前施老汉骨折住院治疗,其退休收入虽能满足日常生活,但难以完全支付医疗等费用,现要求子女各人承担四分之一医疗等费用,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而3名被告以小儿子得到老汉房屋为由要求减少承担赡养义务,于法无据。因此,法院作出判决:三位子女各负担施老汉医疗费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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