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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歌手伸出“三只手”
法院二审维持对其判罚
郭剑烽 宋栽 魏伟

  田红 图

  本报讯(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宋栽 魏伟)本市一唱片公司签约歌手陈某因盗窃他人手提电脑被区法院判刑9个月,其不服提出上诉,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恰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法院采纳了二分院的意见,驳回了陈的上诉。

  四川来沪人员陈某,今年31岁,大学文化程度,2006年来上海发展,成了本市一唱片公司的签约歌手。他每天活跃在各娱乐场所唱歌,收入不错。但强烈的虚荣心让陈经常在朋友们面前“摆排场”,“掼派头”。很快,他感到手头越来越紧张,于是开始动脑筋想搞一些顺手牵羊的勾当。

  2007年3月12日下午2时许,陈至本市长寿路一商务大厦26楼。见一家公司副总经理的办公室开着门,室内无人,陈迅速从办公桌上窃走了1台价值人民币7150元的笔记本电脑。

  2007年3月16日,陈又窜至本市常熟路一证券有限公司办公楼,企图行窃。他坐电梯到21楼,在走廊里转了一圈,没有看到合适的目标,于是沿楼梯往下走到20楼,四处察看。由于他上上下下,东张西望,一会儿坐电梯,一会儿走楼梯,被警惕性很高的保安人员发现。面对询问,陈慌了手脚,前言不答后语。闻讯赶来的“110”警员将他带进了派出所。在陈某租借的公寓里,警察发现了长寿路商务大厦26楼被盗的笔记本电脑。经讯问,陈供述了自己在长寿路商务大厦内盗窃他人笔记本电脑的犯罪事实以及当天想在常熟路某证券有限公司办公楼行窃的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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