枷号半月 林 培 |
卖黄色书刊伤风败俗,为社会所不容。 1900年1月28日的《申报》刊有一例。说:“前日”,金春林手持淫书《杏花天》十余部,至四马路万华茶楼求售,适被包探窦如海所见,拘入捕房。金供:“小的不知其为淫书,故敢求售,以后决不再犯矣。”然终被判令枷号半月。 黄书未成交就被判“拘留”半月,放在今天看,处罚也委实不轻。按照如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到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此事距今107年,虽说处罚与如今的法规稍有差异,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匡正世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