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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190条网络短信“超期”使用
“搜狐”被判停止侵权,赔偿作者10万元
吴艳燕 鲁雁南


  本报讯(通讯员 吴艳燕 记者 鲁雁南)在与短信作者傅战备合作一年期满后,搜狐网“不打招呼”将对方享有著作权的190条短信继续挂在网站短信频道供用户下载,并从中收取0.2元/条的资费。市二中院昨天对这起网络短信侵权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在搜狐网站短信频道(sms.sohu.com)首页刊登48小时致歉声明。

  合作期满仍收费下载

  2005年1月,金华市民傅战备将自己创作的情书短信合集《我们俩》一书的大陆地区专有使用权,授予金华市金魔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效期为1年。金魔方公司又与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新时代公司)签订《短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搜狐网站的短信频道建立合作页面,将《我们俩》中的短信上传供用户浏览、使用。

  然而自合作期满至今年1月,傅战备多次登录搜狐网站短信频道,发现仍可查阅到自己享有著作权的190条短信,并可下载至手机,于是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未署名未付酬属侵权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傅战备是涉案190条短信的著作权人,搜狐公司自去年3月起,未经原告许可,通过搜狐网站的短信频道向公众传播涉案的190条短信,未署名、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

  但原告提出300万元赔偿数额,却未能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据材料,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法院在考虑了作品的创作价值,被告搜狐公司侵权意图、时间、情节等综合因素后,酌情确定10万元赔偿数额。

  关于搜狐新时代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搜狐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登记单位都是搜狐公司,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搜狐网站由两公司共同经营,也没有证据证明两公司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和侵权行为。故对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建议

  在今年6月5日法院主持本案第一次证据交换时,搜狐公司向合议庭表示已将网站上的涉案短信全部删除,然而经原、被告当庭上网查看,190条短信依然在下载服务之列。而在20余天后的第二次证据交换中,仍有3条短信未被删除,只是其中1条的个别地方有所修改。

  针对搜狐公司法律意识淡薄、网站管理存在疏漏的情况,合议庭在判决书后附加了法官后语,建议公司认真反思个案折射出的问题,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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