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取消贷款为何仍要还钱 ——一起蹊跷的借贷纠纷调解始末 郭剑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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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女士6年前为买一套二手房申请了贷款,后因故去银行办理了撤销贷款的手续,但6年后却因这笔贷款被告上法庭。日前,这起蹊跷的借贷纠纷在普陀区法院江法官的审理和调解下终于尘埃落定。 一纸诉状 2001年,戴女士家动迁,通过房产中介的介绍,一家人看中了一套18万余元的二手房。由于动迁款没有到位,戴女士只得申请了9万元的公积金贷款。不久,戴女士拿到了动迁款,于是她向银行申请撤销借款合同,银行也出具了撤销住房抵押申请书。戴女士将动迁款直接交给了中介公司,并由中介公司协助办理了购房手续,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那么,6年前已经取消的贷款,怎么还会引发纠纷呢? 三方有错 法庭上,原告银行方称,戴女士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指定借款打入的账户是属于中介公司的。当她向银行申请撤销公积金贷款时,银行已经将贷款打入了中介公司的账户,这意味着戴女士无法撤销贷款。然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核查贷款是否已经发放,便为戴女士办理了撤销房产抵押的手续,使戴女士误以为已取消贷款。银行还称一直有人在履行还款义务。 那么,是谁实际取得了贷款,并以戴女士的名义一直履行着还款义务呢?原来房产中介公司早就取得了贷款,因贪图这9万元的低息贷款,一直瞒着戴女士履行还款义务。本来相安无事,没想到中介公司对账发现戴女士尚欠房款3万余元,而戴女士坚称已全部付清,于是中介公司停止还款。 无法举证 当江法官要求戴女士出示向中介公司支付房款的证据时,戴女士却表示无法举证。案件审理由此陷入了僵局,多次调解未成。 法官依法作出判决,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至戴女士确认的收款人中介公司的账户内,应视为戴女士已收到借款。随后,银行出具了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解除了房产抵押,但这一行为只能说明银行自行放弃了抵押权,不能表明借款合同已解除。况且,抵押权解除时,银行已将贷款全额发放,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戴女士需偿还银行本金及利息5万余元。 判后调解 一审判决后,戴女士打电话给江法官,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没想到几天后,上诉状又摆到了江法官面前。原来,此事导致戴女士和丈夫分道扬镳,她的父母也想不通,父亲还因此小中风。在父母的压力下,戴女士不得已提起上诉。 按理,已经审结的案件,法官完全可以置身事外。但面对陷入生活困境的戴女士,江法官觉得一定要尽最大努力。他再次找来了三方当事人,经过这次“分外”的调解,三方最终达成了调解意向,银行将还款数额降低到2万元,戴女士也撤回上诉。 本报记者 郭剑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