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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粤鲁浙鄂川等地已开展试点工作
田雨


  据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要求,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暴力刑事犯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他们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后,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痛。据对国内近年发生的特大凶杀案的抽样调查,涉及范围从张君抢劫杀人案(杀死或伤害50余人)、马加爵杀人案(杀死4名大学同宿舍同学)、杨新海流窜杀人案(杀死67人)到邱兴华案(杀死11人),发现几乎没有一个被害人获得过被告人的赔偿。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除广东外,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此前已经在山东、浙江、湖北、四川等地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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