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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被告人积极赔偿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田雨


  据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强调,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考虑;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指出,要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对轻微犯罪以及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理,尽可能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配合做好社区矫治工作,加强教育、感化、挽救、改造,促进重新回归社会。

  详细 070915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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