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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七旬翁旅游途中猝死案一审判决
旅行社未尽义务赔偿5万余元

李鸿光 邵宁


  本报讯  (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邵宁)备受市民关注的七旬老翁旅游猝死,死者家属状告旅行社的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报曾于9月4日作过报道),日前有了一审判决结果。静安区法院判决上海银发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发旅行社”)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5.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去年5月,70岁的陆文明(化名)和妻子参加了由银发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六日游”,陆文明在冒雨游长城时突然倒地猝死。今年5月下旬,陆文明的妻子和女儿将银发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旅行社各类赔偿总计31万余元。

  法院认为,银发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费用后,和陆文明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旅行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事宜的,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然而在本案中,导游将游客带至长城景点区,未根据老年人的生理情况及下雨这一特殊情况作特别提示,也未陪伴游客攀登长城,使得老年游客在遇到紧急情况下,无法得到及时的应急处置。陆文明死亡的直接原因为颅内出血或猝死,但旅行社在合理限度范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导致其死亡的因素之一。然而,陆某死亡突发事件具有偶然性,旅行社应在其责任限度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考虑到保险公司已赔偿了70%的保险金,其中也包括了部分医疗费、丧葬费,剔除重复赔偿的部分,认定由银发旅行社承担20%的赔偿责任。针对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法院认定赔偿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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