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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家里接听公司电话属加班?
法院认为缺乏证据,不支持员工提出的索酬诉求
潘文婕 袁玮


  双休日在马路设摊促销是加班,那么节假日在家接听公司电话也属于加班吗?近日,徐汇区法院对这起加班费纠纷(本报8月24日曾报道)作出判决:认定员工在双休日替公司设摊促销属于加班行为,但对节假日在家接听公司电话不认定为加班。据此,判令挪亚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郭先生加班工资200.76元,2007年3月的工资差额690.17元;支付计女士2007年3月的工资差额690.18元。

  案情回放

  2002年7月起,老郭和妻子计女士退休后发挥余热,分别在挪亚公司里担任办公室主任和主办会计。老郭称原先逢节假日公司会安排员工轮流值班,可2002年8月后公司将两部热线电话转移至他们家中,让夫妇俩负责节假日时的产品投诉、订购和销售等业务。此外,双休日老郭夫妇俩还替公司设摊促销。

  今年2月,计女士的劳动协议到期,老郭也一同向公司提出辞呈,两人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但遭到拒绝。3月29日,老郭夫妇俩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2002年8月至今年2月间468个休息日、44个法定假日共计13万余元的加班费,以及今年3月份的工资差额。可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公司和老郭夫妇均不服,双双向法院提起诉讼。

  各持己见

  法庭上,老郭夫妇执意要求公司支付他们的加班费用,并拿出了三份证据:“公司考勤与公司电话转移”证据,关于呼叫转移的会议纪要以及“双休日设摊促销加班证明”。

  公司辩称,劳资双方根本不存在加班费用问题,否认将公司热线呼叫转移至员工家中。并称,即便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公司也已安排调休。况且,原告索要的从2002年至2006年的加班费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公司只认可2007年后的主张。另外,原告出示的证据是其自行记录的考勤,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将单位电话呼叫转移至原告家中。即便该主张成立,也无法得出由原告在家接听电话,代替员工轮流值班的形式就是属于加班行为。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劳动者在发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及时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超过诉讼时效2年。

  此外,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是一家夫妻两人经营的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许多漏洞,诸如考勤账册混乱、报酬分配不规范等,对于将电话呼叫转移至员工家中的做法也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因此,劳动者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讯员 潘文婕  本报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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