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未签合同 孕妇也受保障 法院判决一美容公司恢复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李鸿光 宋宁华 |
本报讯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宋宁华) 徐小姐在某美容公司工作,却在怀孕期间被公司终止劳务合作关系,理由是双方仅为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尽管静安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支持了徐小姐的要求,但公司却因不服提起诉讼。 2004年11月15日,徐小姐进某美容公司工作,并于2007年3月9日在妇婴医院产下一子。因双方对支付工资等发生争议,徐小姐在2007年1月29日申请劳动仲裁。同年4月徐小姐的仲裁申请获得支持。不服该裁决的美容公司向法院起诉。 美容公司诉称,2004年11月15日,徐小姐经人介绍来公司洽谈合作事宜,正式合作从2005年3月1日开始,由美容公司提供平台,徐小姐提供客源,为公司销售美容卡。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仅仅是劳务合作关系。 法院认为,美容公司和徐小姐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徐小姐为公司销售美容卡,并从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应视其为公司一员,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判决,该美容公司应恢复与徐小姐的劳动关系,支付徐小姐工资8098.69元,为徐小姐缴纳社会保险费28133.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