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保险条款 何炜 |
某公司车队主管张先生,前一时期经常收到一位保险公司客户代表李先生的电话,竭力向他兜售保险产品,电话之余还登门拜访。时间一长,张先生被这种工作精神所打动,碰巧公司新近配备了一辆新车,于是张先生就将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记免赔率特约险等一干业务都交给了李先生,双方一手交钱,一手签约。 签订保险合同后没几天,那辆新车在前往上牌的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被交通警察判为全责。张先生接到事故报告,立刻拨通了李先生的电话,要求进行理赔。不料李先生在听完张先生的叙述后却表示,由于张先生公司的新车在事故发生时没有行驶证,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这在保险合同上也是明明白白写着的。张先生这才发现,在保险合同中有免责条款:“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车辆没有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张先生顿时火气上来了,指责李先生:“你们这是欺诈!”李先生却依然和气地说:“张先生你不要冲动。我们是法治社会,要讲法律。既然合同上明文规定,大家又都签了字,就说明双方对合同的内容都是清楚的么。” 后来张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岳雪飞律师,把事情原委向岳律师和盘托出。岳律师说:“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保险公司不理赔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张先生问:“那怎样才算明确说明呢?保险合同上写好的算不算是明确说明?”“这不够。”岳律师解释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张先生一听如释重负:“那姓李的从头到尾都没有跟我讲过什么免责条款的事情,他们没有理由不赔。” 在岳律师的帮助下,双方进行了协商。最后,张先生同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保险公司做出了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