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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十一”后车位纠纷或大量涌现
《物权法》触及物业管理热点,已买“地面车位”的业主可要求退款
王晓云 钱可屏


  羊城晚报“以后我使用小区的地面车位是不是就不用给钱啦?如果还按惯例收,那费用是不是可以降低呢?”昨天,广东省、广州市两级律师协会举办“9·25律师宣传日暨义务法律咨询活动”,10月1日将实施的《物权法》成为关注热点。

  温伯帮儿子看房已半年,他说:“我不懂法律,听说《物权法》规定地面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那是不是就不用给钱了呢?”

  关于车位的法律规定也让周先生困惑,他五年前购房时就“快人一步”地买了个地面车位,“现在我该怎么办?还能像原来那样拥有车位的所有权吗?”

  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詹礼愿认为:《物权法》是我国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标杆,但遗留了缺陷也在所难免。特别是车位问题,国庆过后关于车位的纠纷可能会大量出现。

  詹礼愿说,有车一族日益增多,不少小区为缓解停车难,将公共通道当作车位,《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暗含允许这一情况存在的意思。但应该特别指出的是,道路划为停车位必须以不影响小区居民的安全通行为首要原则;此外,占用小区道路用作收费停车位所取得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省律办副会长朱征夫表示,小区的地面停车位只能租赁不能出售,这已经是定论了,此前已购买地面车位的业主,可以申请买卖合同无效,请求开发商退还全部款项。虽然业主对地面车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尚不能满足车位平均分配的情况下,较好的做法是全体业主委托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再于每月将所得进行明示并公平分配。具体到费用如何收取?是按市场价还是给业主优惠价?这笔费用怎么使用?……可以由全体业主进行协商。《物权法》实施后关于车位的确会引发一连串问题亟待解决,但这也是好事,它会促进物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王晓云 钱可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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