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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买二手房“搞花头”逃税
“做低合同价”险赔百万元

严剑漪 鲁雁南


  本报讯 (通讯员 严剑漪 记者 鲁雁南)一套实际转让成交价格为550万元的房屋,买家与卖家私下商定签订510万元的“买卖合同”,另外40万元算作“装潢补偿款”,双方岂不都可以少交税?这番“如意算盘”最终没打成:在支付了193万元首付后,买家颜小姐再一算账,发现自己将来若要卖房,反而要多支出10万元税,正想反悔,卖家却提出解除合同并索要102万元违约金。

  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让颜小姐松了口气:卖家卞小姐被判返还19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银行利息。但颜小姐提出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诉讼请求也未获支持。

  40万元“装潢补偿款”

  颜小姐诉称,她与卞小姐通过中介认识,商定550万元的价格买下卞小姐位于浦城路的一套房屋。去年11月正式签署买卖合同时,卞小姐提出以分别签订买卖合同和补偿协议的方式“做低房价”交易。“做低房价对我没坏处,双方都可以支付较少的税费,我就听信了。”最终双方签下51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在补偿协议中约定:其余40万元以装潢补偿款名义与买卖合同的首付款153万元一并支付。

  颜小姐按约支付了193万元,并收到中介出具的193万元房款的收据。但当她办理357万元银行贷款申请手续时,却因收据上显示的首付款金额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被批准。她多次联系卞小姐,要求将合同价格变更为550万元,对方都置之不理。直到今年1月,卞小姐突然发函给颜小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颜小姐支付102万元违约金。

  多付10万元“差价”税

  颜小姐认为,自己并未违约,反而是卞小姐未配合其变更买卖合同并提供贷款所需资料,才导致自己无法申请贷款,故要求法院判令其返还19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4万余元、赔偿金110万元,同时支付相应的银行利息损失。

  被告卞小姐则提出,193万元的收据并非是颜小姐办理贷款的真正障碍,因为中介方同意重开收据,“她之所以一定要变更合同,是因为发现自己在税款支付上不合算”,所以卞小姐认为违约的是颜小姐,只同意在扣除其违约金的情况下,退还相应钱款。

  法院查明,颜小姐曾先后两次书面致函卞小姐,告知银行审核贷款资料后发现合同约定的首付款数额与收据显示的数额不符,且40万元的房款作为装修补偿款的话,颜小姐将无法取得相应的房款发票,直接导致其再行出售这套房产要多支出约10万元的税款,故要求卞小姐将合同价格变更为550万元。

  法院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都有责任,故损失应各自承担,原告颜小姐要求被告卞小姐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原买卖合同已由双方协议解除,被告应当在原告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及时退还193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损失。

  专家提醒

  随着二手房交易税收的大幅提高,一些上下家为减少交易成本、中介为促成生意,都会“盘算”一些逃税手段,最常见的就是“做低合同价”。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例子。

  但专家提醒购房者,“今天的买家”也可能是“明天的卖家”,本次交易中你可能在做低价格后逃避了一定的税收,但等到将来卖房时,你可能要面临高额的“差价”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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