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电影票 张奕 |
◆ 张奕 便利的购物方式、实惠的价格、良好的售后服务让马小姐对某网上书城十分满意,于是她频频光顾,获得了不少购物积分,不久便成为网站的VIP会员。不过,最近出了件事却让马小姐心里起了疙瘩。 原来该网上书城搞了次活动,赠送VIP会员一张可供两人共同观看的一部热门大片的电影票。马小姐特别爱看电影,得知这个消息后自然非常开心。可等拿到票,马小姐却傻了眼:身在上海的她得到的竟然是一张北京某电影院的票子!难道为了看场免费电影还要专程去北京不成? 自觉感情受到伤害的马小姐与该网上书城的客服人员进行了交涉。客服小姐礼貌耐心地解释说这次活动统一赠送北京电影院的票,没有办法。 那么,该书城有没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呢? 【律师观点】 上海市诺盛律师事务所 吴平 律师 网上书城的此次活动应属于促销。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办法第十三条:“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因此,网上书城向消费者促销时宣称“赠送一张可供两人共同观看的一部热门大片的电影票”,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这样的内容即意味着在自己所在城市里享用这一促销赠品,而这种享受无需再支付更多的对价。如果促销时表明享用电影票可能还要支付高额路费,那么更多的消费者显然就会拒绝接受这一对价高于利益的“促销”。因此,书城在对促销信息进行公示时,显然并没有将赠品的信息作全面、真实的表述,无论这种做法是基于疏忽还是故意,都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显然与上述管理办法是相违背的。 【专家意见】 SMG广播新闻中心首席主持人 渠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经营者采取各种手段吸引消费者,来购买、接受自己的商品和服务,而提供奖品、赠品都是常用的促销方式。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基础上,其价款中已经包含了奖品、赠品的费用,因此,理所当然不得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从承诺的角度看,第一,承诺必须明示。经营者的承诺是对自己的约束,是无条件地给自己增加的负担,是一种自愿的选择;第二,明示的方式必须明白无误,一目了然,并不致产生歧义;第三,承诺必须明确、具体,并且可以实际执行;第四,承诺必须合法。 对于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合法的、可执行的、具体的承诺,经营者有义务全面适当地履行,消费者也有权要求其实现承诺。经营者拒绝或怠于履行的,消费者有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在欣赏某网上书城的“幽默”之余,不得不提醒其考虑促销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