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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坚持依法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熊庆少将就《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江跃中 方宏向 孙金波


  昨天,上海警备区副司令员熊庆少将就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答:首先是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中国特色军事变革进程的加速推进,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新变化,对民兵预备役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其次是完善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法规的需要。《国防法》、《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对民兵预备役工作进行了原则规定,是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按照立法惯例和党中央、中央军委的要求,要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各地方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将上位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最后是促进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需要。

  问:《条例》对企业事业单位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的要求是什么?

  答:《条例》要求主要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军事机关提供本单位符合编组条件的人员信息,并确定编入民兵预备役组织的人员;督促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按照军事机关的要求参加军事训练,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同时,为维护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条例》中也规定了军事部门的义务,即应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军事训练任务至少提前30日下达通知,以便企业事业单位调配人员,尽量减少对工作和生产的影响。

  问:《条例》对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权利是如何保护的?

  答:《条例》除规定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给予奖励外,还规定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参训和执勤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一定的补助,并规定“其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应当享受的工资、奖金等待遇”。同时,对参训和执勤中牺牲或致残的民兵预备役人员,由政府给予抚恤优待。

  问:《条例》为什么要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不得撤销、合并基层人民武装部?

  答: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武装部,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兵预备役工作方针、任务在基层落实的重要组织保证。但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本市在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设置和人员选配上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维护国防体制的严肃性,防止和克服随意撤并基层人民武装部,进一步加强基层武装组织和专武干部队伍建设,所以在本《条例》作了上述规定。

  问: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如何实施处罚?

  答: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在对象上区分为个人和单位,在手段上区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罚款。同时明确了执法主体,即对违反条例行为,由区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本报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方宏向 孙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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