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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因“保安打人”拒付物业费
业主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输掉官司
江跃中 富心振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业主以自己及母亲曾被小区保安打伤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近日,南汇区法院认为此情不属拒付的抗辩理由,判决业主应付物业管理费299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4元。

  业主陶先生自2005年4月至同年12月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共2997元,物业公司因多次催讨无着,于今年8月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陶先生辩解,自己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因之一是,小区物业的保安于2005年4月与自己及其母亲发生纠纷并打人致伤,物业方虽上门道歉过,但赔偿问题至今未解决。因此,物业公司何时能将上述问题解决,他就何时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法院认为,陶先生拖欠物业费,已侵犯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陶先生提出的抗辩理由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处理范围,陶先生及其母亲可另行提出解决。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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