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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禁“艾蓝于夏”

程超寰


  蓼蓝在我国已有三千多年的种植和使用历史。它既可供药用,又可制靛蓝、做蓝色染料。在社会生产力还很低下的先秦时期,它无疑是一种重要的经济作物,也是产地农户赖以为生的重要的物质基础。

  蓼蓝大约在二三月间下种培苗,民间有“榆荚落时可种蓝”的说法。五六月间,蓼蓝开始成熟,叶子变青。七八月间开花,果期则在八九月间。由于蓼蓝的叶子是制作靛蓝的原料,故在进入五月蓝叶刚开始变青的时候,就会有大量的山农进山采刈。这种生产活动基本上是无序的,其中不乏乱采滥刈。这样,就有可能对植株后期的开花结果乃至来年的生长繁殖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破坏性的后果。

  宋陆佃《埤雅》记曰:“《月令》:仲夏令民无艾蓝以染。郑氏(玄)云,为伤长气。然则艾蓝于夏,先王之法禁焉,制字从监,以此故也。”仲夏,指农历五月,为夏季之中。“艾”(音yì),通“刈”,意为收获、割取。这段话的意思是说,为了保护“蓝”(蓼蓝)的“长(养之)气”,“先王之法”禁止山农在仲夏时节蓼蓝初熟、蓝叶刚开始变青的时候进行采刈用于加工染料。据东汉经学家郑玄训释,“蓝”字的造字之所以在草字头下面加一个监狱的“监”字,就是为了表明禁止“艾蓝于夏”这一“先王之法”的严肃性。

  这段文字可谓古代禁止乱采滥刈、保护自然资源的一个典型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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