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法官巧分公积金 潘巳申 |
◆ 潘巳申 李先生和赵女士结婚已近20年了,但这7000个日日夜夜有一半是在吵吵打打中度过的。眼看半百之年临近,两人细细想来也觉得应该知天命了,余下的日子与其在弥漫的硝烟中度过,不如尽早走出“围城”,大家都得到“解放”。他俩试着好商好量地协议离婚,许多问题倒也协商着解决了,唯独对各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还有李先生单位给他的住房补贴的最终归属,却怎么也说不到一起。李先生说,这些钱原本都已贴上了各人姓名的“标签”,在谁名下的钱归谁所有。赵女士却说:不!你名下的钱比我多,咱俩什么都得平分。两人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只得上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李、赵二人对判决中关于准予离婚以及其他财产的分割等内容都没有分歧,意见不一的仍然是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处理。李先生的公积金账户里剩有3万余元,赵女士公积金余额为1.5万余元;李先生另可得到一笔由他供职的单位发给的18万元住房补贴,由单位在15年内按月平均替他存入专用账户,购买房屋时可以提取使用,至今已经存了18个月共计1.8万元。一审法院考虑到,公积金也罢,住房补贴也罢,眼下都无法提现,因此也难以分割,只有留待日后实际领到手了再作处理。李先生表示接受,而赵女士却反对说,离婚后我与他再也“不搭界”了,谁知道他什么时候领到手,到底领了多少钱,叫我怎么找他去分?赵女士为此上诉到了市二中院。市二中院通过调解,妥善地为他俩分割了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主持调解的袁月全法官说:住房公积金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它由职工个人缴存一部分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一部分组成,它是一种福利,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目的在于解决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问题,同样是一种福利。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福利性质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先生和赵女士在他俩自结婚以来直至婚姻关系解除之前所得到的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应当属于他俩的共同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依法作出分割也是理所当然的。由于提取这类资金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因此在离婚时未必都能将它变现,通常可以采取折抵的办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在李先生与赵女士的这起纠纷中,先算出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所得公积金多于赵女士的差额,由李先生将差额的一半以现金支付给赵女士。已经存入李先生名下的住房补贴,也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金额的一半计算,由李先生给赵女士现金折抵款。这样处理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一种合情合理的变通处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