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起风波 孙洪林 |
◆ 孙洪林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有事互相帮助,本来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因素之一。但如果涉及到金钱,有的人就会奏出不和谐音来。 2004年初,邻居小毛向小丁夫妻借了60万元,保证一年内归还。但是一年期满,并在小丁夫妻百般催讨下,小毛也只还了5万元,其余的钱只是百般推脱。无奈之下,小丁夫妻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毛偿还借款55万元,并诉讼保全了小毛夫妻及儿子一家三口共有的本市A处房屋。法院依法判决小毛向小丁夫妻偿还借款55万元。但小毛在判决后并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小丁夫妻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谁知就在执行期间,小毛夫妻到民政局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其中“财产分割”约定:A处房屋归小毛的妻子小张所有,小毛承担每月的银行按揭贷款;小毛还承担家庭保险费18000元,每月给小张1200元。 小丁夫妻得知此事大吃一惊:原来是小毛一家三口共有的房屋变为小张所有,那么谁来还钱?经律师指点,他们赶紧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小毛夫妻《自愿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中转移本市A处房屋的约定。而小毛认为,因为自己有赌博等恶习才导致离婚的,所以在协议离婚时将A处房屋归小张所有,并非恶意转移财产,因此不能同意小丁夫妻的诉讼请求。 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小丁夫妻对小毛的债权有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在案,小毛应依法履行。现小毛夫妻在明知法院已查封A处房屋并要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以《自愿离婚协议》的形式,将A处房屋全部归于小毛的妻子小张名下,该行为势必有损于小丁夫妻债权的实现。至于小毛辩称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是考虑自己存在一定的过错,并非无偿行为。由于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仅对内部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小毛的辩称不应得到法庭的采信。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小毛与小张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中有关A处房屋归小张所有的内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