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自治中发展基层民主 商红日 |
□ 商红日 “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这是十七大报告的新提法。这个新提法是对几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肯定,也是对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一种新规划,它必将对我国基层民主建设产生根本性影响。 基层民主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形式。在基层民主生活中,人们讨论的许多事情更微观、更具体。其中相当多的事务涉及的是具体的经济利益、权益问题以及文化问题等等。因此,基层民主是低度政治形态的民主,它反映的是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方式和品质。发展基层民主将促进人民群众在广泛的社会生活中进一步组织化、社会化,获得公共生活的经验,得到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学会自己为自己作主。在这样的意义上,发展基层民主,必须大力发展和建设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人民群众表达意见、参与公共生活的重要载体与机制。一方面,社会组织分离了社会自治的事务,从而也就将众多具体社会问题分化到具体社会组织。这样,事关人民群众权益的诸多事情实际上通过社会组织而细分,便于人民群众通过广泛参与、直接协商、自主决定,最终使社会自治功能得到不断加强;另一方面,人民群众通过组织、参加、管理社会组织,找到了参与公共生活的途径,增加了民主生活的经验,必然增强沟通、协商、讨论、交流、妥协、决定等基层民主的能力,并培养公共意识,提升公民文化。因此,社会组织不仅仅是平台,更重要的,它是发展基层民主的重要机制,也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基础条件。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社会组织已经得到相当迅速的发展。无论是学术性的,还是行业性的,无论是咨询性的,还是公益性的,这些社会组织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已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将发展社会组织与发展基层民主联系起来,强调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这既为我国基层民主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指导思想,也为发展我国的基层民主事业找到了重要途径和机制。可以预料,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将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伴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而获得更大的发展与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