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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原董事长许诺500万元奖励
离职副总持协议书向圆泉公司追讨巨款获支持
宋宁华 李鸿光

  绍波 图

  曾担任上海圆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泉公司)副总经理的谢先生,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尽管他得到了一个月工资补偿,可手中的公司原董事长杨先生作出的500万元奖励承诺书尚未兑现。据此,他申请劳动仲裁,获得了裁决认可。

  然而圆泉公司不认可这一裁决,起诉至法院。日前,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圆泉公司支付谢先生奖励款人民币500万元及经济补偿金9000元。

  大笔一挥巨额奖励

  2002年4月29日,黑龙江省新开元房地产公司指派杨先生以圆泉公司的名义与上海静安区政府签署《上海市静安区78号地块新一轮旧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书》。2006年6月3日,圆泉公司注册成立。同年12月下旬,圆泉公司与主管部门签署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2002年2月起,谢先生就参与圆泉公司的筹建,并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书》,期限为1年,出任公司副总。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但谢先生仍在公司工作。2006年10月31日,圆泉公司通知谢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谢先生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在此期间,2002年5月末,公司原董事长杨先生曾为感谢谢先生促成这笔生意,写下两份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的书面承诺,并承诺奖励放在项目后期兑现。

  2006年4月27日,杨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次日,杨先生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取消谢副总奖励的决定”,称对谢先生做出的奖励承诺,是他以个人名义作出的,与公司无关。

  承诺是否个人行为

  2007年4月30日,圆泉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谢先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就在公司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双方于2006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现同意给谢先生经济补偿金9000元,但否认500万元奖励费,称这是在公司成立前签署的,而且是公司原董事长杨先生个人承诺,何况杨先生已作出取消对谢先生奖励的决定。

  审理中,杨先生出庭作证,陈述自己书面许诺给谢先生奖励款一事。他声称,原先承诺给谢先生奖励的前提是公司盈利,而且是在公司后期才给予奖励费用。

  谢先生辩称,因自己在“静安威尼斯广场”项目的谈判、签约和资金筹集等工作中作出了重大贡献,公司才答应给予500万元奖励,要求法院按仲裁裁决的数额,判令圆泉公司向自己支付奖励款和经济补偿款。杨先生作为公司的股东和董事长,对原告的奖励承诺,应视为公司作出的承诺。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办妥退工手续时,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认定“有功”如数付款

  法院认为,奖励协议的行文和落款表述,均可认定是谢先生在公司获得“静安威尼斯广场”项目开发上有重大贡献。身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长的杨先生,在公司设立及公司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对谢先生作出奖励承诺,是履行董事长职权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该承诺的效力对圆泉公司同样有效。

  尽管奖励协议约定奖励款在项目后期兑现,但圆泉公司自2002年获得土地使用权后,至今动迁工作才刚启动。考虑到圆泉公司曾表示,由于资金问题,该地块可能会转让,公司能否继续实施这一项目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法院判决公司给付这笔奖励款。

  本 报 记 者 宋宁华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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