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的债权 王小丹 周渊 |
志诚和吴明是大学时代的同窗好友。毕业后,志诚事业有成,吴明则与相恋多年的女友石云走到了一起并生下个可爱的孩子。 为了让石云和孩子过上更好的生活,吴明向志诚提出借款50万元进行投资。见志诚有些犹豫,吴明便将他买给石云的那套房子的产权证交给志诚作担保。产权人的名字是石云,房子也是在吴明和石云生活在一起后购买的。志诚终于把钱借给了吴明。 一年后,到了还款的日子,吴明却没了人影。于是志诚带着产权证找到了石云。这时志诚才得知,原来吴明和石云只是同居,两人压根儿就没有登记结婚!石云声称,吴明向志诚借钱,她一无所知,房子是她的个人财产,与两个男人之间的债务浑身不搭界,吴明未经她同意将房子作担保是无效的,志诚应该归还产权证。 那么,石云是否真的不必承担这笔债务呢? 【专家意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铁犁 当下,有不少人为了避免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麻烦而选择了同居,然而同居却并不能使矛盾简单化,有时反而会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以致形成了“尴尬的债权”。 关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最高院的一个解释表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本案中,吴明、石云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我们可以相信,他们是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吴明借款投资也是为了石云和孩子能与之一起过上更好的生活,可以说是“为共同生活、生产”。这50万元应该是两人的共同债务。 权利的核心是利益,尊重和保障权利就是尊重和保障人的利益,而利益是人们创造发明、勤劳致富的第一动力,是推动历史前进的主要杠杆。如果人的利益不能很好地保护,那么人就会失去劳动、创新的热情,整个社会就会失去活力。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法则,尽管有人质疑这一点,但目前无法颠覆它。首先保障债权,其次兼顾债务人的生活状况,实际上就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所以,吴明、石云必须共同承担对志诚的债务责任。 另外,如果当初进行了房产抵押登记,无论吴明和石云的关系如何变化,志诚都不用着急。这就是法律为什么规定有些特殊的法律行为必须要登记公示的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