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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城乡规划法在法律责任当中做出明确规定
违章建筑强拆权由政府行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了解决“违章建筑”这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城乡规划法在法律责任当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权由政府行使。

  黄建初指出,违章建筑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了使问题得以解决,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此他表示,法律明确规定对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已经授权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

  “地方人民政府在行使这项权力的时候,也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黄建初表示,如果做出了强制拆除措施的话,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仍然可以提起诉讼。当然,如果决定是错误的,本不是违章建筑,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要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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