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第A02版:要闻
 第A03版:要闻
 第A04版:综合新闻
 第A05版:科教卫新闻
 第A06版:第九届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
 第A07版:文娱新闻
 第A08版:目 击
 第A09版:广告
 第A10版:社会新闻
 第A11版:体育新闻
 第A12版:体育新闻
 第A13版:早间点击
 第A14版:中国新闻
 第A15版:国际新闻
 第A16版:国际新闻
 第B01版:财经周刊
 第B02版:财经周刊 · 金融投资
 第B03版:财经周刊 · 理财广角
 第B04版:财经周刊 · 彩票看点
 第B05版:夜光杯
 第B06版:夜光杯
 第B07版:连 载
 第B08版:阅读
 第B09版:康健园
 第B10版:康健园 · 养生
 第B11版:资讯生活·商务
 第B12版:康健园 · 康复
 第B13版:教育周刊
 第B14版:教育周刊 · 校园内外
 第B15版:教育周刊 · 升学指导
 第B16版:教育周刊 · 早教沙龙
    
2007年10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节能法全面修改
着力突破能源环境瓶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节约能源法为我国科学发展再添法律利器,将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

  新的节能法在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分析人士指出,较之于现行节能法“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的定位,这更加符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节能法相比,新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同时,新的节能法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有较大变化,进一步规范了工业领域的节能管理规定,并针对当前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对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新增了有关节能管理规定。

  为体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新的节能法还专门新增“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并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包括制定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实行淘汰制度等。

  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修改后的节能法强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修改后的节能法在“交通运输节能”一节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商品房销售应明示节能信息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指出,对于上述应当明示的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于未明示节能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节能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建成的,不得销售或使用。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太满意 很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