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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个人律师事务所首次“入法”

新华社


  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对律师法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表示欢迎。“这给了个人律师事务所合法地位,让从业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他表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不仅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也为培养更多的专业律师提供了条件。

  本版稿件综合新华社报道

  详细 07102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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