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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律师法修改后
改善执业环境 解决执业“难题”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是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难题。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破解律师执业“难题”,更好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新修改的律师法中专门列出了“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一章,对中国律师在诉讼中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等权利专门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这部法律的三十三条中除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外,还特别强调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与此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还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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