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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医疗采购拿回扣是“潜规则”?
市高院:这一领域已成商业贿赂又一大“多发地”
宋宁华

绍波 图

  “看病难、看病贵”,是现在医患的主要矛盾之一。在这背后,医疗采购拿回扣、收好处的“潜规则”是重要原因。根据有关数字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市各级法院共判处13件涉及医药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案。

  昨天,市高院刑二庭法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医疗采购已成为继工程建设领域后,又一大商业贿赂“多发地”。

  两大误区

  拿回扣是“潜规则”,不拿白不拿?

  本月23日,上海市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前骨科主任冯国璋,因受贿97万元站到了长宁区法院的被告席上。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他先后在医院采购及决定手术人工植入产品中,收取了4家公司共计97万元的商业贿赂。但冯在法庭上辩称,其收受的款项比例为医疗产品实际成交额的10%到25%,而这是行业“潜规则”。

  驳斥:

  对于“潜规则”的说法,市高院刑二庭法官称,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出于一种想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一旦司法机关掌握了确凿证据,当事人就不能逃脱法律的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并应根据受贿金额的不同、犯罪性质、后果等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你知我知无他人知,拿了也没事?

  为购置新房,上海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主任医师赵明中收受业务关联单位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3万元。日前,上海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赵明中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对其作出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对扣押在案的4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的判决。

  驳斥:

  市高院刑二庭法官表示,行贿、受贿者由于是利益共同体,行贿者往往通过给“技术服务费”“顾问费”,或者提供出国旅游机会等方式“送好处”,并用虚开发票、虚设费用等方式瞒天过海。而这一过程往往又是通过“一对一”的方式进行,在查证上有一定难度。

  但是,现在上海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设立了举报电话,很多案件都由此东窗事发;同时,一些书证、外围人证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其钱款往来的证据。

  贿赂“温床”

  根据市高院的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本市各级法院判处的商业贿赂案共有148件,其中医药购销方面案件13件,占了近十分之一,已成为继工程建设领域之后商业贿赂的第二大“多发地”。

  有关人士认为,这首先说明现有的医疗制度还不够健全。同时,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尤其是一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力度不足是重要原因。一些人身居医疗设备采购的重要岗位,却对其监管不足,一路畅通,这都成了酝酿贿赂的“温床”。

  多管齐下

  正是由于这些商业贿赂的存在,使不少药价、医疗设备居高不下。知情人士透露,有的医疗设备价格成本与售价差别在一倍以上,个别负责采购的医务工作者每年单此项“进账”就高达百万元以上。

  有关人士认为,医疗制度改革首当其冲,政府要加大对医疗的投入,改变“以药养医”的情况。同时,社会舆论监督也应加强监督力度,强化对这一“怪现象”的监督作用。

  市高院刑二庭法官表示,对于法院而言,要从源头上打击,不但惩治受贿者,也要加大对行贿者的处罚力度。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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