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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就读时欠下学杂费 毕业一年后成被告

董燕静 江跃中


  本报讯  (通讯员 董燕静 记者 江跃中)因未按时归还6300元学杂费,毕业一年后小马被学校告上法庭。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要求小马归还这笔钱。

  原告物资学校称,小马在就读期间欠学杂费6300元。2006年7月,小马在领取毕业证书时,和学校签订了“分期还款承诺书”,承诺从2006年8月30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止,分期归还所欠的学杂费,每期还款均打入学校发放的小马名下的学生缴费卡账户。但学校至今未收到任何款项。

  小马则辩称,自己是帮困户,就读期间,学校的校长、学生科长均同意减免其学杂费,但直到毕业时,他才发现学校只减免了他一个学期的学杂费。对此他提出异议,但学校以欠费为由,扣押了他的毕业证书。经交涉,学校同意发放毕业证书,但要他先写欠条。在学校的胁迫下,他无奈写下了欠条。他认为学校违约在先,所以只同意支付一半学杂费即3150元。他声称,自己已分四期向其名下的缴费卡打进2500元,所以现在愿意再支付650元。

  学校提供的小马名下的银行卡明细对账单显示,该卡在2006年10月11日、10月15日、11月1日分别打入500元,在2007年2月6日打入了1000元,但4笔款项均在打入一两天后,即被现金支出,并未划入学校账号内。小马称已支付2500元与事实不符。

  法院认为,小马拖欠学校学杂费的事实,有其书写的欠款凭证、分期还款承诺书为凭,其理应按承诺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小马称学校同意减免学杂费,以及“欠款凭证”和“分期还款承诺书”系在胁迫下书写,但其对此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马支付物资学校学杂费6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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