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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官说案
他俩的婚姻不能判定无效

潘巳申


  ◆ 潘巳申

  阿强经热心人的牵线搭桥,认识了从外地来沪打工的阿琳姑娘。经过一个月左右的频频接触,两人情投意合地开始了共同生活,第二年阿琳生下女儿后,他俩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料此后,阿强不时地感觉到阿琳经常有一些怪异行为,渐渐地好像变成了另一个人。尤其使阿强不能容忍的是阿琳变得很不注意个人卫生,还经常无缘无故地砸东西。小两口为此几经冲突,渐生裂痕,后来阿强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与阿琳离婚。在诉讼中阿琳去做了一个司法鉴定,结论是根据她婚后逐渐发生的精神异常状况证实她患了精神分裂症。阿强考虑再三,向法院撤回了起诉。阿琳的病情愈发严重,最后住进了医院进行专门治疗。

  这时有人对阿强说,阿琳患有精神分裂症,你俩的婚姻是无效的。于是,阿强特意请人到阿琳的原籍去了解她婚前的健康情况。果然有人对来者说,阿琳早在去上海打工之前就得了精神病。于是阿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认为阿琳隐瞒了婚前就患有精神病的事实,现在经过专门机构鉴定证实她的确患有精神病,据此请求法院确认他俩的婚姻无效。为了彻底解除现存的婚姻关系,阿强还表示,假如法院认为这个婚姻关系是有效的,那么就要求与阿琳离婚。

  因为阿琳得了精神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所以由她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发表意见。这位法定代理人认为阿琳在结婚前完全是一个好端端的健康人,由于婚后阿强对她的伤害才使她患上了精神病,因此他主张阿强与阿琳的婚姻是有效的。

  一审法院判决后,阿琳向市二中院提出了上诉。她的法定代理人也向法庭提供了若干证据用以证明阿琳在婚前是没有精神病的,坚决要求确认婚姻有效。他同时还说,如果对阿琳今后的住房、治病和生活都有一个妥善安排的话,同意阿强的离婚要求。袁月全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后,终审判决阿强和阿琳离婚,并对住房、财产和孩子的抚养也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这起案件中阿强和阿琳最大的争议就是他俩的婚姻究竟是否有效?对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深有研究的袁月全法官肯定地说,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俩的婚姻无效。凭什么下此结论?袁法官道出了其中的理由。

  要确认阿强与阿琳的婚姻无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阿琳在婚前就已经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第二,婚后没能治愈。本案的关键所在是第一点是否成立,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从两个层次来分析。首先,应当依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来确认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然而,现有的证据是根据阿琳在婚后逐渐表现出的怪异行为而鉴定确认她患有精神分裂症,至于婚前是否患有此病,现在没有任何司法鉴定或者医院的病史记录来证明。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可以参照群众的公认来确认,但对这个“公认”有一个前提,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现在阿强虽然提供了从阿琳原籍取回的一些熟悉阿琳的人说她早就有精神病的证词,但是阿琳的法定代理人不仅始终否认这种说法,而且也提供了熟悉阿琳的另一些人说她婚前是健康的证据。正因为此,我们就不能轻易地判定婚姻无效。由于双方对离婚都没有异议,所以我们最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充分考虑了精神病患者的具体情况,对住房、孩子的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方面都作了适当的处理,阿强还给了阿琳一定的经济帮助。

  袁法官深有感触地说,确定婚姻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提出主张应该慎重,法院认定更应该谨慎。本案审结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项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在审理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时,除了对其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可以调解外,就婚姻效力问题本身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除了对其中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而对婚姻效力的判决不得上诉。由此可见,婚姻效力的判决是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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