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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享有房屋所有权却没有自管权
“代经租”房主告状“赶”房客

宋宁华 李鸿光


  “代经租”这一特有的社会现象,是上世纪60到70年代上海遗留的历史产物。被确认为“代经租”的为私有房屋,在“文革”后期虽然名义上归还给了业主,但考虑到国家一时无法拿出大量的房屋迁徙居住在“代经租”里的房客,所以仍由国家房地产部门实行“代经租”,收取房租再交还给房东。

  随着房产买卖逐步市场化,房价一路“走高”,由“代经租”房屋引发的矛盾也越来越多。今年10月1日,我国《物权法》正式实施。日前,静安区法院首次根据《物权法》判决了“代经租”案,对拥有房屋产权的范先生的权益予以保护。

  历史遗留房产问题

  2007年7月2日,家住本市泰兴路的范先生以财产权属纠纷向静安法院起诉,要求徐女士一家3代3口人从泰兴路范家私房迁出,搬到本市金城绿苑某号。

  范先生诉称,自己是该私房所有人,房屋属“文革”期间遗留下的“代经租”房产。1989年7月,房屋产权落实政策发还,但管理权暂不发还,仍实行“代经租”,徐女士一家居住在里面。1992年前后,徐女士从此地搬出后,在上海另有房屋居住至今。

  房主要求房客搬迁

  2006年1月28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联合发文《关于处理落政代为经租房产租赁矛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逐步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2006年11月,静安区房地局下发《实施意见》,向范先生发出处理“代经租”意见征询单。

  范先生选择了“政府、私房业主共同给予承租人货币补贴,承租人腾出私房归还业主”的处理方案。但是,徐女士等却不同意这一方案,双方在半年多时间内多次协商,但徐女士仍拒绝在协议书上签字。落实政策办公室在收到范先生支付业主承担10%货币补贴款4.3万余元后,于2007年6月1日起,撤销了徐女士居住的“代经租”房屋,由业主自管。

  无法接受补贴标准

  徐女士等人辩称,该房屋是通过原房管所公房调换所得,与房管部门建立了租赁关系,并按照公房标准支付租金到2007年6月,与范先生没有任何关系。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因范先生阻挠,一家人才被迫在外借房居住至今,自己在该房屋内享有合法的居住权,现在房地部门按私房落政办法,仅补贴就让自家搬迁,让人无法接受。

  在审理中,徐女士将金城绿苑的房屋出售给他人。但法院查明,徐女士的女儿名下仍留有本市多处产权房。

  业主有权收回房屋

  法院认为,范先生名下的房产是上辈私房,在“文革”中被没收归公。落实政策后,二层前间实际为徐女士一家使用,所以管理权暂未发还,由房管部门“代经租”,即二层前间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处分权,由承租人和产权人分别享有。

  《实施意见》颁布后,区房地局按处理原则,委托房地产机构对二层前间作市场价格评估,为每平方米单价14573元,据此提出用货币补贴办法安置徐女士一家3口,并撤销了二层前间的“代经租”,将使用权归还给范先生。

  法院认为,范先生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考虑到徐女士家人名下在本市拥有多套住房,完全可以自行解决住房实际问题,且徐女士等人离开该房屋在外居住长达十几年,于是法院判决徐女士等人撤空该二层前间,交还给范先生。涉及徐女士等人在诉讼期间,将金城绿苑房屋出售给他人的法律后果,则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姚青说,国家职能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处理落政代为经租房产租赁矛盾的实施意见》,这是为了配合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而实行的一种解决历史遗留“代经租”的办法。

  《实施意见》出台,既兼顾了业主对所有财产的权益实现,也考虑到了“代经租”房客的利益。即业主同意房客搬迁,也须支付10%的货币补贴款,另外90%的货币补贴款,由房地产部门申请国家财政专项补贴解决。

  但是,解决历史遗留的“代经租”房屋办法,毕竟不同于国家动迁的补偿办法。一些仍居住在“代经租”房屋的房客,不能过高要求“套用”国家动迁标准来解决“代经租”房。要知道《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迟早要涉及到“代经租”居住人的实际利益。

  记者 宋宁华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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