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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论语】
交强险保费能降下来吗?

毕轲


   毕  轲

  实施1年多而备受争议的机动车强制保险(交强险),再次处于风口浪尖。在近日召开的“道路交通法修改研讨会”上,法学专家和保险专家达成的共识是,交强险应剔除财产赔偿责任,这或许是医治交强险“保费高、保额低”畸形现象的一剂良药。

  国外立法中,将财产赔偿作为强制险是不存在的,这是一种立法常识。交强险的本意,是保障车主出事时的人身伤亡损失。这一险费由保险精算师核算,按照统一的标准制定。现在,交强险保费的很大一部分,被用于赔偿财产损失,偏离了设立这个强制险种的初衷。

  参不参加保险,本来是完全自愿的事情。但为了保护驾车人遭受意外伤害时的权益,增设交强险无可厚非。人们质疑交强险的原因,是因它的保险作用相对有限,而诸如财产赔偿责任之类的“责任捆绑”,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这样的保障制度缺乏激励,不仅没有很大的吸引力,还有可能引起人们的逆反心理。

  交强险保费要降下来,这需要保险公司根据市场要求,调整费率,既不叫保险公司做赔本生意,又确保投保人享受到“底线保障”。但现在的情况是,由行政机关主导、保险公司实施的交强险,未来的费率调整,必然要依据行政法程序,保险公司被剥夺了自主定价权,从而无法参与市场。在这种情况下,让保险公司根据市场要求降低险费,几无可能。

  另外,交强险若不摆脱“责任捆绑”的痕迹,就很难降低保费。令人担忧的是,不久前颁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的规定,似乎是强大民意下的阶段性妥协,“暂时”是一个充满动感语态的词汇,有关部门随时有可能把“暂不”二字拿去。而责任捆绑,则可能损伤投保人的应得权益。

  在民意潮涌的今天,有关部门该拿出当初设立交强险时那样的勇气,彻底解决交强险“保费高、保额低”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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