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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马大哈”医生开出“耳聋药”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1.25万余元
江跃中 顾建国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特约通讯员 顾建国)金女士因感冒后胃不适,前往医院治疗,金女士提醒医生说自己不能使用对听力有影响的药物,但医生还是开给她会影响听力的药物“丁胺卡那”,造成听力下降的结果。金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金女士各类损失1.25万余元。

  2年前,金女士因发热、咽痛,来到某医院急诊,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接受了青霉素静脉点滴等治疗。次日,金女士因发热达39.3℃,伴咳嗽、胃不适,再次至某医院急诊,医生给予加用“丁胺卡那”静脉点滴。不久后,金女士因突发耳鸣,听力下降,两次入住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治疗,诊断为双耳神经性耳鸣、耳聋。事后,她在其他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

  金女士诉称,自己到医院治疗时,提醒医生其不能使用对听力有影响的药物,但医生还是给她开了影响听力的药物“丁胺卡那”,造成她听力下降。为此,金女士要求某医院赔偿各类损失1.25万余元。

  法院根据某医院申请,委托卢湾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分析意见为:在明知病人不能使用氨基糖甙类药物的情况下,诊治医生对病人损伤应负有责任。

  法院认为,金女士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首页有过敏药物记录,而医生仍给金女士使用“丁胺卡那”,造成金女士听力损伤,医院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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