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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取药撞伤行人 药店承担赔偿责任

姚丽萍 黄懿清


  本报讯(记者 姚丽萍 通讯员黄懿清)药店员工储军向同事借了助动车,为公司取药,途中将郭先生撞成骨折。郭先生索赔,储军认为自己是职务行为,应由公司赔偿,公司认为储军违反交通法规,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应当自己承担责任。日前,卢湾区法院依法判决药店赔偿郭先生共计11.7万余元。储军和同事郎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储军称,当天有顾客急需买药,碰巧店内没有,经理向郎华借用助动车交给他,要他到别处拿药。他没有助动车操作证,行驶时不慎将推自行车停在路边的郭先生撞成骨折,交警认定由储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储军说,他是在履行职务时致人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药店和郎华均称,储军违反交通法规,所以应由储军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储军系医药公司雇佣的员工,为工作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储军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郎华是助动车所有人,明知驾驶助动车应有助动车操作证,而未尽管理审核义务,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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