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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夫妻间股权纠纷

须海波


  经历了无数次的争吵、冷战,陈伟和王佳终于决定协议离婚。而在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两人又闹得不可开交。

  陈伟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几年公司增资时,他曾以货币出资300万元,而增资的钱都是向其弟陈军借的。但后来公司经营不善,陈伟无钱可还,弟弟陈军便到法院申请了“支付令”要求陈伟支付欠款,法院也发出了《执行通知》。于是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兄弟俩签订了一份《股份折款协议》,陈伟把其持有的将近500万元的股份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军,折抵债权,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了价值500万元股权,这似乎属于不合理低价。王佳一口咬定陈伟和陈军是串通好的,转让股权目的就是要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陈伟则辩解说自己所做的都符合法律规定,转让股份时公司已负债累累,500万元的股份实际价值也不过200多万元。

  丈夫转让股权是否要经过妻子的同意?陈伟转让股权的行为真的合法有效吗?

  【专家意见】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张璎

  首先要明确的是,公司股份也是私人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无论是记在丈夫名下的股份还是挂在妻子名下的股份,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都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股份价值应当与所有其他各种财产一起计入夫妻财产总量中,在夫妻之间公平分割。另外,购买股份的钱(即股东出资),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来的,也可以是夫妻共同或以一方的名义借来的。若股东出资是夫妻一方借来的话,则股份属共同财产的同时,债务也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因此,分割共同财产的同时,离婚双方要分担共同债务。

  其次,股东转让股份的行为受《公司法》调整。《公司法》既没有规定自然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要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也没有规定股东向利害关系人转让股份时要预先告知或遵循特殊程序。从本案反映的情况来看,陈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其弟陈军的行为,确实没有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该认定为有效。

  至于王佳所谓陈伟兄弟俩恶意串通的问题,需要她负举证责任,如确有证据证明股份价值没有计入共同财产、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受到侵犯的话,她可以到法院起诉,依法要求确认共同财产的数量及分割共同财产。

  此案涉及《公司法》及《婚姻法》两个领域的特殊问题,有待我国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协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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