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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个小区 两家物业 三方不满
玉佛城业委会充当原告起纠纷

倪颖 袁玮


  物业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仍继续提供服务。小区业主委员会聘请新的物业公司,原物业却不愿交出管理资料。普陀区玉佛城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实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移交相关管理资料。徐汇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

  业主要求重选物业

  2001年12月27日,普陀区玉佛城业主委员会与上实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上实公司对玉佛城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于2004年6月30日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上实公司仍继续提供服务。因多数业主反映被告服务质量存在问题,2005年10月29日,小区业委会在玉佛城小区张贴公告,就小区选聘新物业管理公司事宜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得到大多数业主的书面同意。2005年11月14日,小区业委会致函邀请上实物业等数家公司参加玉佛城小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但对方并未参与。小区业委会在2005年12月18日与上海宏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由于上实公司至今未移交相关物业管理资料,致使业委会新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

  诉讼资格引起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普陀区玉佛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昨天的法庭上,小区业委会认为上实物业是前期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2003年9月1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在合同终止时,上实物业理应主动向业委会移交相关资料。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业委会没有主体资格,因此,原告的主体资格是不容置疑的。

  而被告上实物业则辩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代表大会这一形式已被废止。被告代理人称:“虽然合同已到期,但至今上实物业没有离开过玉佛城小区。这属于事实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合同继续有效”。对于业委会的招标形式,上实物业也不予认可,认为没有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因此,业主委员会只能作为起诉人,并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上实公司没有义务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并要求宏城物业退出。

  由于本案的被告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记者手记】

  优质服务是硬道理

  玉佛城的业主、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纠纷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据了解,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使广大业主不满意成为主要原因。业主不付费由此引发业主和物业公司、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矛盾。两家物业公司管理一个小区的“双马并槽”现象,无疑是本案的一个爆发点。上实物业认为业委会没有履行积极参与小区管理的职能,业主的权利被扩大了。业委会的部分成员对上实物业有偏见,业委会不能代表业主的观点。而原告业委会认为,业主有权选择物业公司,于是上实物业被业委会“炒了鱿鱼”。

  有关人士呼吁,业主和物业公司应依法维权、规范管理、共建和谐。只有通过物业公司自身服务质量的提高,业委会积极参与小区的管理,整个小区才会更加和谐。

  实习生 倪颖 本报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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