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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助学贷款怎能到期不还
一大学毕业生被判归还银行借款
富心振 江跃中


  本报讯 (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 记者 江跃中)考取大学后,因家境贫困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后却未按期还贷。大学刚毕业,就被银行告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判决王雨(化名)归还银行借款本金4898.55元,偿付自2006年2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2003年11月,王雨考取了位于南汇区的一所大学后,因父母均为低保人员,家境贫困,与上海一家银行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王雨向银行借款6000元用于支付学费及日常生活费用,借款期限自2003年11月14日起至2007年11月13日止,每月归还贷款本息为245.54元。并约定若王雨未按期还本付息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

  合同签订后,银行方按约将借款6000元给付王雨,解决了王雨上学的燃眉之急。然而,王雨自2006年2月1日起,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今年8月,刚大学毕业的王雨被银行诉至南汇区法院。在审理中,王雨却未到庭应诉也未作书面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雨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银行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因此,法院依据银行所提供之证据,确认王雨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依法有效。王雨借款后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据此,法院支持银行要求王雨归还尚余全部借款并偿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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