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引发敏感议题 税务总局:暂不开征股票转让所得税 |
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新版个税申报表。根据新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将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新申报表对“财产转让所得”一栏进行了细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均需分别填报。 这个规定再次使得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是否需要纳税,成为外界热议的焦点。大家更担心的是,国家会不会进一步全面开征资本所得税。 “只是申报方法调整了一下,比以往更加详细,并没说要征收。”11月16日下午,国税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一位官员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表示,虽然申报方法调整了,但我国将继续执行暂免征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什么说是“暂免”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税总局的说法,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连续三次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2005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包括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但国税总局继续规定,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虽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就是说,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征税是两回事。 据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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