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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工小错即开除属罚过失当
法院判一单位向当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5万余元
梁志明、 袁玮


  陈关林(化名)因和公司领导、同事的人际关系紧张,发生纠纷后在公司食堂张贴字条,造成公司人员围观。公司认为他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日前,长宁区法院判决,撤销这家外资公司作出的解除与陈关林劳动合同的决定。

  不当班长招来处分

  陈关林1998年8月3日到这家公司的工程部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5月陈升任工程部班长。去年9月,由于人际关系复杂,陈关林向公司提出辞去班长职位的申请。同月14日,公司发出通告,免去陈关林工程部班长职务。同日,公司还发出通告,以陈关林不服从部门主管领导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就业规则为由,对他作出严重警告的行政处分。

  张贴字条遭到开除

  去年9月27日及次日,陈关林先后3次将书写如下内容的字条张贴在公司食堂的告示栏:“本人发现有人把手机放在我的包里,幸亏被我发现,不然会有人陷害我盗窃罪,达到开除我的最终目的。通过这件事想告诉大家,以后要加强保护自我的意识,多多提防居心不良的小人陷害。”公司认为,陈关林在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以被人将手机放入包内为借口,反复多次在公司食堂张贴含有中伤内容的小字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决定自去年11月1日起解除与陈关林的劳动合同,并向陈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不服仲裁公司上诉

  去年11月,陈关林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今年2月,仲裁委员会作出支持陈关林的有关裁决。

  这家公司不服裁决,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认为解除与陈关林的劳动合同理由完全正当,由于陈的过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必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判令公司方面无须向陈关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727.04元。

  罚过失当不合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端是由陈关林发现在包内有不属己所有的移动电话引发的,由此怀疑这是公司栽赃陷害,但陈关林的怀疑没有事实根据。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之际,陈关林未待调查有了结果就采取不理智的过激方式张贴字条,这种行为是欠妥的。然而,公司以此事端认定陈关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显然不符合实际。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陈的行为已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重大的不良后果,即采取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解除与陈关林的劳动合同,公司的处罚属于罚过失当,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按照陈关林8年的工作年限,以每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陈支付经济补偿金25727.04元。

  通讯员 梁志明 本报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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