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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老婆岂可打得!

潘巳申


  “过日子”的确比谈恋爱要累得多,小徐和小郑这对夫妇渐渐为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而且愈演愈烈。随着夫妻感情的变化,小徐还怀疑起了小郑与异性朋友间有不端行为。此后,三句话不对头就恶语出口,甚至动手了……再以后光用手也解不了恨,于是拳脚并用,小郑身上留下了青一块紫一块的伤痕。小郑想,惹不起,躲总可以吧,于是在外借了一处住房过起了独居生活。谁知小徐由此产生了种种联想,一次次地前去明察暗访,当然也就一次次地发生冲突。有几次打得不可开交时,小郑只得拨打110报警。小徐到处追打、辱骂小郑,从她的住处找到她的单位,最后小郑在同事的掩护下躲进了仓库。

  小郑再也忍不住了,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不料小徐在法庭上痛哭流涕,反复表示一定痛改前非,恳求老婆宽大为怀。一审法院考虑到小徐的态度,决定再给他一次机会,判决不准离婚。但小郑对小徐彻底死了心,她不相信与小徐还能和好如初,便上诉到市二中院,还是一句话“坚决离婚”。袁月全法官和她的同事们听完小郑的陈述,再看看她身上伤痕斑斑的照片、到医院去治伤的病史记录,还有那些当时目击小徐殴打老婆的证人所作的证词,当然也听了小徐的反驳意见和他一再声称夫妻感情良好的辩解,对他俩作了最后的调解。由于他俩的意见截然相反,合议庭决定将这起案件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具有20多年审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经验的袁月全法官指出: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小徐作为丈夫,无视法律,无视妻子小郑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和安全感,出于泄愤、威胁或者征服的暴力欲和恃强凌弱的心态,对她实施了使人难以忍受的攻击性行为,造成了小郑的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侵害了小郑的人身和心理健康、人格尊严和生活安全的权利,损害了现代文明社会的家庭关系和善良风尚。小徐因为怀疑小郑与异性有不良交往,便多次不计后果地殴打她,只是由于小郑及时躲避才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小徐这种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都很大。我们不能因为还没有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就不认为这是家庭暴力。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且进而把“实施家庭暴力”列为经过调解无效就应当准予离婚的一种情形。我们不能过分考虑小徐要求夫妻和好而忽视小郑要求离婚的正当权利。

  那么我们二审法院为什么不直接改判准予离婚而要发回重审呢?千万不要认为这是多此一举。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而离婚的判决,一般都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住房的归属等家庭中的一系列问题同时作出处理。如果一审没有对此作出处理,二审直接进行处理的话,当事人一旦不服就失去了上诉机会。现在由一审法院对此类问题与“离婚”一并作出判决,实际上就保护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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